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」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,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(在境內有戶籍且經常居住在境內者)應依該條例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,而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起始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。



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」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包含:個人綜合所得稅的「綜合所得淨額」、海外所得(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)、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(上櫃、興櫃)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、個人綜合所得稅的「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」等。  



而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減除新臺幣600萬元後之餘額乘以20%,因此,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,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;超過600萬元者,要先計算出基本稅額再和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。如果一般所得稅額≧基本稅額,就不必再繳基本稅額;如果一般所得稅額<基本稅額,那麼除了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以外,還要就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。  



海外所得部分,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,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;在100萬元以上者,應全數計入。而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,不一定就得申報繳納基本稅額,應視加總後之基本所得額依上述規定辦理。  



 


提醒您,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以上的納稅義務人,在申報時,還需填寫「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」,連同一般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,一併向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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