起徵金額 (新台幣/萬元/全申報戶)
B: | 按所得稅法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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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: | 個人海外所得 | 100 |
D: |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| 3000 |
E: |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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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: | 個人所得稅中非現金捐贈金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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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C:個人海外所得包括包括:1.國外薪資、2. 營利所得(含海外基金收益)、3.執行業務所得、4.利息所得、5.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、6.自力耕作、漁、牧、林、礦所得、7.財產交易所得、8.競技、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、9.退職所得及10.其他所得等。
D:特定保險給付:指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,若為死亡給付可以減除3000萬元,健保和傷害保險的給付則不計入此項目中。
E:有價證券交易所得:包括未上市、未上櫃、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。但如果有交易損失,納稅人可以在未來3年列報損失,從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。
F:非現金捐贈扣除額:指綜所稅人申報綜所稅時列報的非現金捐贈金額,例如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、未上市未上櫃股票、納骨塔、古董字畫、課桌椅等。
整個最低稅負制計算就是:如果A ≧ 600萬元,則必須繳納 (A-600萬)X 20%=H的基本稅額。不過,這只是基本稅額,另外還需和一般綜合所得稅額比較:
一般所得稅額 ≧ H: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
H>一般所得稅額 :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=H-一般所得稅額-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
其他更多的說明請參考:財政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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